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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瞿安兵赌博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吉刑初字第148号公诉机关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瞿某某,男,湖南省花垣县人。因涉嫌犯赌博罪,2015年4月21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21日被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6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以吉检公诉刑诉(2015)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瞿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瞿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瞿某某到吉首JQHY大酒店开房(4月20日换了房间)喊了瞿某甲、贾某某、田某某、张某某等人打牌赌博。期间,瞿某某叫张某洗牌抽水渔利2000余元。瞿某某借给贾某某2万元,扣了利息1000元。公安民警当场依法扣押赌博人员赌资6736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瞿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03条第1款的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瞿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且有被告人瞿某某到案的抓获经过,证人张猛、田某某、瞿某甲、贾某某、张某、张某某关于参与赌博的证言,公安机关查缴赌资的扣押物品清单及缴款书,瞿某某的开房记录,现场照片以及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且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瞿某某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瞿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清国审 判 员  彭 琳人民陪审员  陈万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