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葛春立与谢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春立,谢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401号原告葛春立,男,汉族,1970年8月生。被告谢强,男,汉族,1963年5月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春立诉被告谢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春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葛春立负担。审 判 长 刘瑞刚审 判 员 王 秀人民陪审员 徐 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