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875号原告戴某某,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顾某,女,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诉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瑗朱玮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