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民字第2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成、陶国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陶国誉,王琪,王成,陶国誉,王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2370号申请执行人王成,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椒江区。被执行人陶国誉,男,199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椒江区。被执行人王琪,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椒江区。申请执行人王成与被执行人陶国誉、王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陶国誉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琪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通知申请执行人王成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陶国誉、王琪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陶国誉、王琪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椒执民字第23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