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2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元庚与李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920号起诉人李元庚。本院在审查庆城县人民法院移送的起诉人李元庚与被起诉人李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曾书面告知起诉人李元庚交纳诉讼费用,但起诉人李元庚至今未能交纳。本院认为:起诉人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元庚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晓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亦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