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山市西区禾日电机电器厂与深圳市开门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市某某电机电器厂,深圳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640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某某电机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涂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某某电机电器厂支付货款167851.36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41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3869.36元(利息暂未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宏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