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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九原执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莉与任斌、郝文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莉,任斌,郝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九原执字第203-1号申请执行人张莉,1972年9月2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任斌,1980年8月1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郝文静,现住包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九原民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任斌、郝文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斌、郝文静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文静所有的轿车一辆的交易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建国审 判 员  王润平代理审判员  吕殿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雪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