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丁凤坤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化县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凤坤,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化县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020号原告:丁凤坤,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化县分公司,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新风路98号。法定代表人:王忠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凤坤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化县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凤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凤坤负担。审判员 周景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广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