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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周文跃与潘惠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跃,潘惠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周文跃,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潘惠尔,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代理人卢福东,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跃与被告潘惠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周文跃负担。审判员  王碧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舒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