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牛卫华与许连庆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卫华,许连庆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579号原告牛卫华,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委托代理人褚金月,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连庆,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海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卫华与被告许连庆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卫华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卫华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及元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维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