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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东民初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诉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1628号原告冯某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包头市。委托代理人高文刚,系包头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祁某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庞亦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