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初字第5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青山与吕贵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山,吕贵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5631号原告王青山,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被告吕��春,男,6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山与被告吕贵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通讯地址,本院无法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青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贵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