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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民初字第5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青山与吕贵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山,吕贵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5631号原告王青山,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被告吕��春,男,6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山与被告吕贵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通讯地址,本院无法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青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贵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