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孟某与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919号原告孟某。被告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5年9月1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孟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孟某负担。审判员 彭晓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