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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孟某与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919号原告孟某。被告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5年9月1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孟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孟某负担。审判员  彭晓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