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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5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逄永顺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陈忠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永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陈忠亮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823号原告逄永顺,男,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法定代表人徐竹林。被告陈忠亮,男,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逄永顺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陈忠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起诉。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因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逄永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正品代理审判员  曹旭晶代理审判员  艾江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衍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