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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开民初字第6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与淄博盈华置业有限公司惠仟佳购物广场、淄博盈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淄博盈华置业有限公司惠仟佳购物广场,淄博盈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655-1号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大学东路。法定代表人杨东堂,董事长。被告淄博盈华置业有限公司惠仟佳购物广场。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索镇少海路东。负责人荆开华,总经理。被告淄博盈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索镇五里村。法定代表人荆开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盈华置业有限公司惠仟佳购物广场、淄博盈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3013元,由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荣芝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曹冬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