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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恢执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相公支行与于水臣、李保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相公支行,于水臣,李保玺,徐洪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恢执字第65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相公支行。负责人赵金成,行长。被执行人于水臣。被执行人李保玺。被执行人徐洪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河商初字第237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时间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于水臣、李保玺、徐洪吉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云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文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