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恢执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相公支行与于水臣、李保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相公支行,于水臣,李保玺,徐洪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恢执字第65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相公支行。负责人赵金成,行长。被执行人于水臣。被执行人李保玺。被执行人徐洪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河商初字第237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时间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于水臣、李保玺、徐洪吉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云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文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