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二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滨江支行与被告王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滨江支行,王立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29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滨江支行,住所地:通化市滨江西路。法定代表人隋林义,行长。被告王立伟,男,汉族。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滨江支行与被告王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实,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滨江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10.00元退返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国光审判员  单晓惠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