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刑二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牛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上刑二初字第409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百尺乡鸳店村。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于2015年8月2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同年9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广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4日01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豫QBS5**黑色比亚迪小型轿车,沿上蔡县城重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蔡县重阳大道与朝阳路交叉口附近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8.43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李某被查获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其向公安民警出示了姓名董旭东,照片为其本人的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熊军超、孙旭雯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光盘、(驻)公(刑)鉴(乙醇)字(2015)1212号检验鉴定报告、上蔡县公安局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李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系初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文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继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