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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7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孙青山与被告曾平、程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青山,曾平,程立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706-2号原告孙青山。被告曾平。被告程立国。原告孙青山与被告曾平、程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孙青山以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青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青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130元,减半收取为95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865元,由原告孙青山负担。审 判 长  邓馥晖人民陪审员  李淑娥人民陪审员  皮旭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 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