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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一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桦甸市永吉街凤和养殖场与桦甸市三水门水产养殖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849号原告:桦甸市永吉街凤和养殖场。住所:吉林省桦甸市永吉街大城子九社。经营者:刘凤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宿文华,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桦甸市三水门水产养殖场。住所:吉林省桦甸市三水门。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永吉街凤和养殖场与被告桦甸市三水门水产养殖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3.00元,由原告负担1,066.50元,余款退回。审判员  王全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艾书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