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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4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石狮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勇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勇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4109号原告石狮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王贵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培军、杨冰冰,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斌,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勇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勇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石狮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秋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