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中执他字第0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海同岳公司与赵建华、王亚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中执他字第00015--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号*栋****室。法定代表人叶磊,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娜,系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党韩峰,系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办事处职工。被执行人赵建华,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卢桂荣,女,汉族,生于1962年2月4日,系赵建华之妻。被执行人王亚朋,女,汉族,生于1983年10月7日。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建华、王亚朋融资租赁合同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4月3日作出(2013)沪仲案字第1452号仲裁裁决。因被执行人赵建华、王亚朋未自觉履行,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建华、王亚朋对双方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核实,确认被执行人赵建华、王亚朋拖欠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4371元及仲裁费7205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在今年九月底前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2、在今年10月底前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及仲裁费共计31576元。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3)沪仲案字第145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可随时申请恢复对原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鱼晓军审判员  郭 芳审判员  马启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正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