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王会生、王璐瑶等与王立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生,王璐瑶,董亚鹏,王立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554号原告王会生。原告王璐瑶。原告董亚鹏。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崔志学,唐山市丰南区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立成。原告王会生、王璐瑶、董亚鹏与被告王立成、徐本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崔志学、被告徐本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立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三原告诉称,2015年1月2日17时55分许,被告王立成驾驶冀B×××××轿车,由汇通西侧板桥浴池出来左转弯时,与沿汇通路由南向北行驶原告王会生驾驶的冀B×××××轿车相撞,造成原告王会生及冀B×××××轿车乘车人原告王璐瑶、董亚鹏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丰南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立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会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此事故给原告王会生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3930.93元、误工费860.89元、护理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交通费500元、车损16111元、公估费483元、施救费300元、保管费100元、合计22885.82元;原告王璐瑶的损失有:医疗费1915.38元、护理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3015.38元;被告董亚鹏的损失有:医疗费299.9元、误工费3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099.9元;因发生事故前被告徐本生为其所有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由二被告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270001.1元。被告王立成未答辩。被告徐本生辩称,王立成是我雇佣的司机,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我同意赔偿。我的车辆也有损失,原告王会生也应给我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日17时55分许,被告王立成驾驶冀B×××××轿车,由丰南区汇通路西侧板桥浴池出来左转弯时,与沿汇通路由南向北行驶原告王会生驾驶的冀B×××××轿车相撞,造成原告王会生及冀B×××××轿车乘车人原告王璐瑶、董亚鹏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丰南区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立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会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王璐瑶、董亚鹏无责任。诉讼中原告王会生、王璐瑶、董亚鹏受伤治疗的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部分,已由冀B8**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完毕。保险赔偿外原告王会生损失有:车损16111元(保险已赔付2000元)、公估费483元、施救费300元、保管费100元。被告王立成驾驶的冀B×××××轿车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徐本生,被告王立成系被告徐本生雇佣的司机。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原告的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公估报告书、公估费票据、保管施救费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唐山市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冀公交认字(2015)第0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法无饽,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确认被告王立成承担该事故的百分之七十的责任,但被告王立成系被告徐本生的雇员,赔偿责任由其雇主承担。原告主张的车损16111元、公估费483元、保管费110元、施救费300元,有相关公估报告及票据佐证,证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本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赔偿原告王会生车损、公估费、施救保管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10495.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支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元,由被告徐本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么文国代理审判员 马俊海人民陪审员 许洪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小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