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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双利与张新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利,张新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212号原告李双利。被告张新芳,成年人。原告李双利诉被告张新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审判员苑书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李双利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双利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双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李双利承担。审判员  苑书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艺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