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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志英、芦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志英,芦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2230号原告: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汪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玲,该公司财务人员。被告:王志英,女,汉族,1972年11月22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合肥市。被告:芦苇,男,汉族,1975年4月27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志英、芦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志英、芦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玥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