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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潘光耀、卞中巧与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光耀,卞中巧,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946号原告潘光耀,盐城市科技推广中心法定代表人。原告卞中巧(系潘光耀之妻),居民。委托代理人潘光耀,盐城市科技推广中心法定代表人。被告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南路7号。法定代表人戴同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明,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原告潘光耀、卞中巧与被告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光耀、卞中巧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潘光耀、卞中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光耀、卞中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依法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潘光耀、卞中巧负担。审判长  陈律心审判员  吕建生审判员  郝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