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康军诉丁林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军,丁林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531号原告康军,住齐齐哈尔市。被告丁林山,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军与被告丁林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军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康军负担。审 判 长 赵凤朝人民陪审员 徐桂莲人民陪审员 王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