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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康军诉丁林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军,丁林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531号原告康军,住齐齐哈尔市。被告丁林山,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军与被告丁林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军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康军负担。审 判 长  赵凤朝人民陪审员  徐桂莲人民陪审员  王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