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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孙兴祖与锡林郭勒盟草原峰煌食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锡林郭勒盟草原峰煌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兴祖,锡林郭勒盟草原峰煌食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锡林郭勒盟草原峰煌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089号申请执行人孙兴祖。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草原峰煌食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营口路32号营业楼5楼。法定代表人闫东阁,总经理。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草原峰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畜牧元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郝立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孙兴祖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张其航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