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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西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43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松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西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西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55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6119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6119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西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5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