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代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619号原告:代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学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