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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代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619号原告:代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学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