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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银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小林、龚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小林,龚淑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银民初字第262号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俊勇。被告:胡小林。被告:龚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小林、龚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忠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