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91号公诉机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中共党员,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2014年9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9月2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1月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杨宏志,河北建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南检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5日被告人李某在位于唐山市某汽车文化展示园区内,唐山市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对外以唐山某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名称经营。2012年8月唐山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管理分局在该公司设立了车辆购置税征收网点。2013年12月,李某与“小光”(另案处理)预谋套取空白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遂于2013年12月12日和12月19日使用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购买五菱牌面包车15辆。李某在其公司趁车购税分局工作人员不备,操作缴税专用电脑征收系统录入15辆五菱面包车的车辆信息,在打印完税证时,用白纸放入打印机内,以将车辆信息打在白纸上的手段,套取空白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15本,后将其中3个正本、9个副本直接打印上其他车辆信息,使该12辆新车得以逃避缴纳车辆购置税,在车管所办理了注册登记。2014年1月15日李某使用“小光”提供的15份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将15辆五菱面包车在车管所二分所办理注册登记后,将该15辆面包车出售。被告人李某在经营唐山市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期间,以少缴纳车辆购置税税款能办理完税凭证的手段,共骗取王某、杜某、张某乙人民币1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亲属已赔偿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辩护人杨宏志提出被告人李某能够认罪、悔罪,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得到其谅解的辩护意见。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伪造的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等物证;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3、证人袁某、张某甲的证言及被害人张某乙、王某、杜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5、成都金鼎安全印刷有限公司、西安西正印制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赔偿受害人收条及谅解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数额巨大的财物,已经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应予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中能够如实供述,主动认罪、悔罪,其家属积极地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鲁桂平代理审判员周琳人民陪审员李秀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于静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