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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商仲审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海南鲲宇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江阴市嘉航贸易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无锡市宝能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初字第0046号-3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700号。法定代表人冯树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鲍忠意,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无锡市宝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周新苑280。法定代表人丁古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群,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瑞,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无锡市宝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以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无锡市宝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别要求撤回本诉和反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撤回本诉;二、准许无锡市宝能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463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1300元,由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4260元(已减半收取),由无锡市宝能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杰明代理审判员  王静静代理审判员  景 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凤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