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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刑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管宇、高银柱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高银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眉刑初字第00042号公诉机关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某,男,2014年1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县看守所。被告人高银柱,小名“高毛”,男,2008年10月28日因盗窃罪被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县看守所。眉县人民检察院以眉检公诉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高银柱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代检察员张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某、高银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被告人管某、高银柱两人结伙预谋盗窃汽车柴油挣钱,预谋好后两人通过网络购买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车牌号:陕AG85**),又盗窃一副陕AM63**的车牌,购买了油泵、塑料管等作案工具,伺机作案。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夜间被告人管某、高银柱驾驶上述车辆、携带上述工具从三原县沿西宝高速窜至眉县服务区和宝鸡西服务区,趁挂车伺机熟睡之时盗窃挂车柴油,被盗柴油经鉴定价值为1102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9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管某、高银柱在眉县服务区北区盗窃邓某某的半挂车约250升柴油,后以每壶80元的价格在西安三桥附近卖给了大货车司机,获得赃款800元,每人分得400元。2、2014年10月6日,二被告人在眉县服务区南区盗窃陈某某、卞某某的半挂车300多升柴油,卖掉后获得赃款1000元,每人分得500元。3、2014年11月20日,二被告人在眉县服务区北区大型车辆停车场,盗窃周某某、王某某的半挂车300升柴油,卖掉后获得赃款800元,每人分得400元。4、2014年11月23日,二被告人在眉县服务区北区盗窃王某甲的半挂车250升柴油,卖掉后获得赃款800元,每人分得400元。5、2014年11月26日,二被告人在眉县服务区南区盗窃牛某某、杨某某的半挂车300升柴油,卖掉后获得赃款1000元,每人分得500元。6、2014年12月8日,二被告人在眉县服务区南区盗窃郝某某的半挂车柴油后,驾车逃离至三原,被告人管某、高银柱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现场查获盗窃柴油150.414升。7、2014年11月9日,二被告人在宝鸡西服务区盗窃陆某某的半挂车100余升柴油,卖掉后获得赃款700元,每人分得3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管某、高银柱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当庭提供了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佐证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对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被告人高银柱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被告人管某、高银柱两人预谋盗窃柴油,此前便通过集资、均摊车款,以网络联系卖家的方式在咸阳市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陕AG85**帕萨特轿车,又通过购买油泵、塑料管等作案工具,对帕萨特轿车内部进行改装,伺机作案。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管某、高银柱驾驶陕AG85**蓝色帕萨特轿车并悬挂陕AM63**假车牌,窜至西宝高速眉县服务区和宝鸡西服务区,趁挂车伺机熟睡之时盗窃挂车柴油,具体的作案分工是:被告人管某负责开车进入服务区,寻找目标、观察望风;被告人高银柱负责盗窃柴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9月14日早,被告人管某、高银柱窜至西宝高速眉县服务区北区,盗窃受害人邓某某、车牌号为鄂F2H2**重型半挂牵引车250升柴油,尔后被告人管某将盗窃来的柴油卖掉,并将赃款均分。2、2014年10月6日早,被告人管某、高银柱人窜至西宝高速眉县服务区南区,盗窃受害人陈某某、车牌号为豫J731**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受害人卞某某、冀BQ29**重型半挂牵引车300升柴油,尔后被告人将盗窃来的柴油卖掉,并将赃款均分。3、2014年11月9日早,被告人管某、高银柱人窜至西宝高速宝鸡西服务区,盗窃陆某某、车牌号为赣L385**半挂车100升柴油,在盗窃中因受害人发现,二被告人逃窜。尔后将盗窃来的柴油卖掉,并将赃款均分。4、2014年11月20日早,被告人管某、高银柱人窜至西宝高速眉县服务区北区,盗窃周某某、车牌号为鄂2J5**货车及受害人王某某、车牌号为晋M634**重型半挂车300升柴油,尔后被告人管某将盗窃来的柴油卖掉,并将赃款均分。5、2014年11月23日早,被告人管某、高银柱人窜至西宝高速眉县服务区北区,盗窃王某甲、车牌号为沪D636**半挂车250升柴油,尔后被告人管某将盗窃来的柴油卖掉,并将赃款均分。6、2014年11月26日早,被告人管某、高银柱人窜至西宝高速眉县服务区南区,盗窃受害人牛某某、车牌号为豫HB70**半挂车及受害人杨某某、车牌号为豫HF81**半挂车300升柴油,尔后被告人管某将盗窃来的柴油卖掉,并将赃款均分。7、2014年12月8日早,被告人管某、高银柱人窜至西宝高速眉县服务区南区,盗窃郝某某、车牌号为沪DC54**半挂车柴油后逃离至三原。被告人管某、高银柱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现场查获盗窃柴油150.414升。又查,被告人侵财数额为10711.59元。上述事实,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1、书证。(1)被告人管某、高银柱及各受害人的户籍均可证明被告人、受害人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等身份情况,并证明管某、高银柱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可证明,本案案件来源、案发及被告人管某、高银柱抓获情况。⑶(2008)三刑初字第00008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08年10月28日被告人高银柱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300元。⑷扣押清单可证明,眉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19日从被告人高银柱处扣押车牌号为陕AG85**蓝色帕萨特轿车一辆;管钳两把(黄色一把、自制一把);塑料桶13个(25公斤的塑料桶12个,500升的塑料桶1个);带有塑料管的油泵一个。⑸视频监控照片可证明,被告人管某、高银柱分别于2014年9月14日、11月9日、11月23日驾驶车牌号为陕AM63**帕萨特轿车车辆的行驶路线。⑹全国机动车信息资源库可证明,陕AG85**帕萨特小型汽车的所有人及车辆基本信息。⑺二手机动车交易协议书可证明,被告人管某于2014年7月1日从张社民处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陕AM63**帕萨特轿车的事实。2、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⑴被告人高银柱、管某的辨认笔录均可证明,被告人高银柱、管某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分别对2014年9月14日、10月6日、11月20日、11月23日、11月26日、12月8日伙同盗窃柴油的地点;被告人管某对伙同高银柱作案驾驶的车牌号为陕AM63**黑色帕萨特轿车、轿车室内情况及盗窃成功后驾车逃跑的路线均进行了指认。被告人高银柱对盗窃时使用的车辆、车辆后备箱塑料壶、轿车室内情况、盗窃时使用的管钳、车辆原始车牌均进行了指认。3、检查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眉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19日对悬挂陕AM63**车牌的帕萨特轿车进行了检查,发现如下物品:陕AG85**车牌一副、25公斤塑料桶12个、容积为500升的塑料桶一个、两把管钳及净重为150.44升柴油。被告人高银柱对作案工具管钳、车辆、塑料桶、油泵等物品及车辆原始车牌、车内状况进行了指认。3、鉴定意见。眉价鉴字(2015)02号眉县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可证明被盗柴油价值10711.59元。4、物证。作案工具管钳1把(黄色一把),塑料桶2个(25公斤的塑料桶1个,500升的塑料桶1个)均可证实被告人管某、高银柱盗窃的事实。4、受害人陈述。⑴受害人邓某某陈述可证明,2014年9月13日晚上21点左右,他驾驶着一辆车牌号为鄂F2H2**重型半挂牵引车来到眉县北服务区,为了避免疲劳驾驶,他将车辆停放在服务区便在车上休息,第二天早上5点10分左右检查车辆时,发现价值1500多元的柴油被盗。⑵受害人陈某某陈述可证明,2014年10月5日晚23时许,他将车牌号为豫J731**重型半挂牵引车停放在眉县南区北排货车停车位上,第二天早上5时许,发现油箱中的300多升、价值为2100余元的柴油被盗。受害人卞某某陈述可证明,2014年10月5日晚20时许,他将车牌号为冀BQ29**重型半挂牵引车停放在眉县南区北排,第二天早上6时许,发现油箱中的400升左右、价值为2800元左右的柴油被盗。⑶受害人陆某某陈述可证明,2014年11月9日凌晨1时许,他将车牌号为赣L385**半挂车停放在宝鸡西服务区南区北边的便道上,早上3时许,他看见一辆帕萨特小车正在偷他车箱内的油,没等他下车,那辆小车向东逃窜了。事后经过他的清点,车箱内的半箱柴油,价值约1500元的柴油被盗。⑷受害人周某某陈述可证明,2014年11月20日早上2时许,他将车牌号为鄂2J5**货车停放在眉县服务区北区,早上6时许,发现油箱中价值为2000多元的柴油被盗。受害人王红林陈述可证明,2014年11月20日凌晨1时许,他将车牌号为晋M634**重型半挂车停放在眉县服务区,早上7时许,发现油箱中的柴油被盗。⑸受害人王某甲陈述可证明,2014年11月23日凌晨1时30分,他将车牌号为沪D636**半挂车停放在眉县服务区北区停车场,早上6时许,发现油箱中的价值为2500余元的柴油被盗。⑹受害人牛某某陈述可证明,2014年11月25日晚21时许,他将车牌号为豫HB70**半挂车停放在眉县服务区南区,第二天早上5时许,发现油箱中的约280升、价值为1600元左右的柴油被盗。受害人杨某某陈述可证明,2014年11月25日晚22时许,他将车牌号为豫HF81**半挂车停放在眉县服务区南区,第二天早上5时许,发现油箱中价值为1500元左右的柴油被盗。⑺受害人郝某某陈述可证明,2014年12月8日早4时许,他将车牌号为沪DC54**半挂车停放在眉县服务区南区,早上10时许,发现油箱中的约200升、价值为1000元左右的柴油被盗。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管某供述可证明,他和高银柱是从2014年8月份开始商量偷油,因为他们两个即没有钱,也没有工作,因此一提偷油卖钱的话题大家便一拍即合。为了盗窃方便,他们先是通过网络联系卖家的方式在咸阳市以2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陕AG85**帕萨特轿车,这辆轿车有车辆手续,他和那位卖家也签订了购车协议。尔后又购买了油泵、管钳、12个塑料壶和1个500升的塑料桶,高银柱又在咸阳偷了一副车牌号为陕AM63**小车车牌,准备好这些工具后,他经过改装将油泵安装在帕萨特轿车上,二人便开始偷油。具体的作案分工是:他负责开车进入服务区,并寻找作案目标半挂车,将帕萨特轿车停放在半挂车的油箱旁,车不熄火,高银柱负责下车撬开油箱,插管子,然后抽油。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他和高银柱驾驶着那辆悬挂假车牌号为陕AM63**黑色帕萨特轿车顺着西宝高速向西来到眉县服务区北区,通过使用管钳撬开油箱盖,用油泵抽油的方式将一辆半挂车上的250升柴油盗走,后来他将偷来的柴油以每壶80元的价格在三桥附近卖给另一辆半挂车,获得赃款800元,他和高银柱两人均分。第二次来眉县偷油是在10月初的一天晚上,他和高银柱用同样的方式在西宝高速眉县服务区南区接连盗窃两辆半挂车上总共300升左右柴油,后来卖了1000元左右,并将赃款平均分配。2014年11月9日晚,他和高银柱开着那辆帕萨特轿车来到西宝高速宝鸡西服务区,按照前述的作案方式盗窃一辆半挂车上的柴油,没想到偷到一半时,半挂车内有人发现了他们,为了不暴露目标,他们便开车逃窜,这次盗窃100升左右的柴油变卖700元,还是二人均分了。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他和高银柱用同样的方式在西宝高速眉县服务区北区接连盗窃两辆半挂车上总共300升左右柴油,后他将偷来的柴油在三桥附近卖给另一辆半挂车,获得赃款800元,他和高银柱两人均分。第五次是上次之后的3、4天时间,他和高银柱又用同样的方式在西宝高速眉县服务区北区盗窃一辆半挂车上共250升的柴油,后将盗窃得手的柴油卖给收购柴油的买主,获得赃款800元,他和高银柱均分。第六次是上次之后的2、3天时间,他和高银柱又用同样的方式在西宝高速眉县服务区南区盗窃两辆半挂车上共300升的柴油,后将盗窃得手的柴油卖给收购柴油的买主,获得赃款1000元,他和高银柱均分。第七次是2014年12月8日晚上,他和高银柱用同样的方式在西宝高速眉县服务区南区盗窃一辆半挂车上共200升左右的柴油,盗窃成功后,他和高银柱驾驶着帕萨特轿车返回三原县,并将半路突遇车祸的帕萨特轿车放至高银柱一个朋友家中,偷来的柴油一直在车上放着,后来连车带油被眉县公安局扣押了。⑵被告人高银柱供述可证明,管某是2014年8月份提议偷油,因为他们村子干偷油的人比较多,也都知道怎样偷,他便同意的管某的想法。为了盗窃方便,他们两个先是以集资的、均分的方式通过网络联系卖家在咸阳市以2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陕AG85**帕萨特轿车,这辆轿车有车辆手续,车主是个女的,管某和那位卖家也签订了购车协议。尔后他们又购买了油泵、管钳、12个塑料壶和1个500升的塑料桶,他又在咸阳偷了一副陕AM63**小车车牌,准备好这些工具后,管某经过改装将油泵安装在帕萨特轿车上,二人便开始偷油。具体的作案分工是:管某负责开车进入服务区,并寻找作案目标半挂车,将帕萨特轿车停放在半挂车的油箱旁,车不熄火,而他负责下车撬开油箱、插管子,然后抽油。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他和管某驾驶着那辆悬挂假车牌号为陕AM63**黑色帕萨特轿车顺着西宝高速向西来到眉县服务区北区,通过使用管钳撬开油箱盖,用油泵抽油的方式将一辆半挂车上的250升柴油盗走,后来管某将偷来的柴油以每壶80元的价格在三桥附近卖给另一辆半挂车,获得赃款800元,他和管某两人均分。第二次来眉县偷油是在国庆节期间,他和管某用同样的方式在西宝高速眉县服务区南区接连盗窃两辆半挂车上总共300升左右柴油,后来还是管某将偷来的柴油负责贩卖,总共卖了1000元左右,他们俩将赃款均分。2014年11初的一天晚上,他和管某开着那辆帕萨特轿车来到西宝高速宝鸡西服务区,在偷到一半时,车上的人好像发现了他们,他们便开车逃窜了。这次盗窃了100多升柴油,还是管某在西安以700元的价格卖给了半挂车司机。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他和管某用同样的方式在西宝高速眉县服务区北区接连盗窃两辆半挂车上共300升左右柴油,后管某将偷来的柴油卖给半挂车司机,获得赃款800元,他和管某两人均分。第五次是上次之后的3、4天时间,他和高银柱又用同样的方式在西宝高速眉县服务区北区盗窃半挂车250多升的柴油,后管某将盗窃得手的柴油卖给一名男子,获得赃款800元,他和管某均分。第六次是11月底的一天,他和管某又用同样的方式在西宝高速眉县服务区南区盗窃两辆半挂车上共300升的柴油,后管某将盗窃得手的柴油前一次收购柴油的买主,获得赃款1000元,他和管某均分。第七次是2014年12月8日晚上,他和管某用同样的方式在西宝高速眉县服务区南区盗窃一辆半挂车上共200升左右的柴油,这次由于偷的少,管某也没有联系卖,柴油一直在车上的塑料桶装着。在回三原的半路,管某将帕萨特轿车撞在一辆半挂车的轮子上,后来他和管某将那辆右侧被撞坏的帕萨特轿车停放至同村的一户人家,再后来他就被眉县公安局抓获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高银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高银柱作用较小。被告人管某、高银柱属多次盗窃且被告人高银柱有犯罪前科,均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管某、高银柱当庭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二、被告人高银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三、作案工具陕AG85**蓝色帕萨特轿车一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管钳1把(黄色一把),塑料桶2个(25公斤的塑料桶1个,500升的塑料桶1个)均作为案证,依法应予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王澜飞审 判 员  李 洁人民陪审员  权远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