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一初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魏振六与王云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振六,王云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初字第1981号原告魏振六,男,生于1952年2月26日,汉族,居民,住唐河县。被告王云山,男,生于1958年12月6日,汉族,居民,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振六与被告王云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振六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振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振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魏振六负担。审 判 长 郑 彦审 判 员 陈东华代理审判员 常 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