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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漆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原告陈广梅与被告魏月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梅,魏月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漆民初字第385号原告陈广梅,男,1940年5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史元元,江苏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月平,男,1979年12月29日生,汉族。原告陈广梅与被告魏月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2015年8月20日,依法由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广梅的委托代理人史元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月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广梅诉称,被告于2014年承包南京市高淳区固城镇桥头村山地复垦项目施工。原告等人受其雇佣从事劳动,但被告一直未按约支付工资。2015年春节前,原告等人到被告家中讨要工资,被告分文未付,仅向原告等人每人出具了欠条1张,并承诺2015年5月1日前付清款。届期,被告仍未给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资欠款601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5月1日起算至付清之日);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魏月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魏月平承包了南京市高淳区固城镇桥头村山地复垦项目施工。被告魏月平雇佣原告陈广梅等人从事劳动,但未能按约支付劳动报酬。经原告陈广梅催讨,被告魏月平于2015年2月18日出具欠条1张,载明:“今欠陈广梅民工工资陆仟零壹拾元正,即¥6010元,并予2015年5月1日前支付。欠款人魏月平”。该欠条未载明落款日期,也未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届期,原告陈广梅多次催讨,被告魏月平一直未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陈广梅提供的欠条1张、原告陈广梅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陈广梅受被告魏月平雇佣从事劳动,经结算,被告魏月平就所欠劳动报酬出具了欠条,双方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魏月平理应按约支付劳动报酬。故原告陈广梅要求被告魏月平支付劳动报酬60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5月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证据充足、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月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广梅支付劳动报酬601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5月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魏月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