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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他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吕霞友与王传铜、铜陵龙杨装饰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霞友,王传铜,铜陵龙杨装饰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他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吕霞友,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王传铜,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井湖都市。被执行人铜陵龙杨装饰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王铖,总经理。吕霞友与王传铜、铜陵龙杨装饰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45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传铜、铜陵龙杨装饰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