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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少民终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少民终字第005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满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4)于民一初字第0165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任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曲世萍、赵楠楠(主审)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燕审判员 曲世萍审判员 赵楠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书颖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