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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2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2396号原告王某,女,住定州市被告李某,男,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支烨,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光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支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十四天便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17日生儿子李某某,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动辄谩骂原告,对原告及儿子的生活不管不问,孩子生病也不管。今年2月夜间,被告为儿子起夜,既骂又殴打原告,拳打脚踢,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当夜原、被告分居至今。呈诉要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李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被告退还孩子的锁钱8000元。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诉完全是达离婚目的而无中生有,歪曲事实。婚前原、被告奠定了较稳固的感情基础。去年三月被告母亲查出患有癌症,那段时间被告因常照顾病重的母亲,对原告母子过问少些。对此被告也多次向原告解释。今年2月夜间原告拿被告母亲的衣服接尿,为此发生口角,被告回了娘家。请求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2年农历11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3年11月19日生一男孩,取名李某某,现随原告王某一起生活。以上事实,有《结婚证》附卷予以证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要求离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且婚后生一男孩,即使偶有感情不和,亦应互敬互让,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克服彼此的缺点,增强理解和信任,夫妻关系还能维系。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光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蒲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