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嵊商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赵红让与丁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让,丁世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嵊商初字第164号原告赵红让。被告被告丁世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让与被告丁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动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表现,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赵红让负担。审 判 员 林建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沈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