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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嵊商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赵红让与丁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让,丁世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嵊商初字第164号原告赵红让。被告被告丁世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让与被告丁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动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表现,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赵红让负担。审 判 员 林建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沈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