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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非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聊城市新大饲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聊城市新大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聊东非执字第25-1号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国良,局长。被执行人:聊城市新大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恒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东昌人社监理字(2014)第00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昌人社监理字(2014)第00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恒印审判员  于淑青审判员  雷素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辛艳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