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3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唐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385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29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在其工作的本区川沙新镇川沙路XXX弄XXX号徐佳水产养殖公司,趁无人之际,从徐某某放置在房间内的手提包里窃得人民币7,500元。2015年7月27日,被告人唐某某被徐某某扭送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李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的案发抓获经过记录,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假释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被告人唐某某退赔犯罪所得。被告人唐某某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唐某某退赔犯罪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海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