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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3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崔×与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3782号原告崔×,女,1941年10月28日出生。委托��理人孙建民,男,1969年8月31日出生。被告孙×,女,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庞立新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人民陪审员  高庆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