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3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崔×与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3782号原告崔×,女,1941年10月28日出生。委托��理人孙建民,男,1969年8月31日出生。被告孙×,女,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庞立新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人民陪审员 高庆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