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终字第3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自然与杜婷婷、卢文容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婷婷,陈自然,卢文容,谢鸣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38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婷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自然。原审被告卢文容。原审被告谢鸣锋。上诉人杜婷婷因与被上诉人陈自然、原审被告卢文容、谢鸣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86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杜婷婷未按通知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杜婷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蕴真审判员 庄丽娜审判员 谢火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妙菲速录员 许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