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民初字第592号原告:赵某甲,务农。被告:赵某乙,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赵某甲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林津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