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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民初字第592号原告:赵某甲,务农。被告:赵某乙,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赵某甲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林津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