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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何徐平与冯朝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徐平,冯朝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179号原告:何徐平,女,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李郑华,太湖县小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朝敏,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运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徐平诉被告冯朝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徐平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徐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徐平负担。审判员  许巧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