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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熊柳翠与徐英文、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1575号原告:熊柳翠,女,1972年11月7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叶励行,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英文,男,1983年8月3日生,汉族,经商,户籍地安徽省潜山县,现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华芳,女,1986年2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址,系徐英文之妻。原告熊柳翠诉被告徐英文、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文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柳翠及其委托代理人叶励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英文、华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熊柳翠诉称:徐英文因家庭生产、生活,于2014年7月18日向熊柳翠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据,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上述借款到期后,徐英文对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未予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徐英文、华芳共同偿还熊柳翠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息)。徐英文、华芳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徐英文向熊柳翠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一年(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7月17日止),年息7500元。上述借款到期后,徐英文对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已付清,但对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徐英文未予给付。熊柳翠遂提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熊柳翠向本院提交的熊柳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徐英文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附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14年7月18日,徐英文向熊柳翠出据借款50000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间及利息,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上述借款到期后,徐英文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及偿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上述借款双方约定的利息数额系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折合成月利率应为1.25%,熊柳翠诉求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显属不当,故本院对其利息的诉求予以部分支持。华芳虽系徐英文之妻,但并无证据证明徐英文的上述借款用于家庭生产、生活,熊柳翠诉求华芳共同偿还上述债务,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英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熊柳翠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逾期利息(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5%标准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熊柳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熊柳翠负担50元、被告徐英文负担1000元;保全申请费500元,由被告徐英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江菲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