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永吉县人民法院与王福成犯挪用公款罪追缴赃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04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王盛,院长。被执行人:王福成,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永吉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王福成犯挪用公款罪追缴赃款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2013)永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洪  军审 判 员 樊  明  鑫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逸哲(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