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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攀枝花贝氏体耐磨管道有限公司与天津宏源昌盛钢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贝氏体耐磨管道有限公司,天津宏源昌盛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1320号原告攀枝花贝氏体耐磨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大道南段365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利,公司总经理。被告天津宏源昌盛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李八庄村东300米。法定代表人李敬云,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贝氏体耐磨管道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宏源昌盛钢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以无法提供被告确切地址,法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攀枝花贝氏体耐磨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攀枝花贝氏体耐磨管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益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钦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