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苏某、陈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泊刑初字第152号公诉机关泊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中共党员,泊头市城管局园林处绿化办公室员工。2014年8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群众,无业。2014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泊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泊头市院公的刑诉(2015)第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陈某犯非法拘禁罪,于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6日15时许,被告人苏某、陈某伙同两名男子(身份不详),为向朱某乙索要债务,一起到泊头市营子镇玉皇庙村将朱某乙用车带走,中途在一河堤下车对朱某乙进行殴打,然后又驾车到泊彩濠庭小区,苏某下车回家,陈某和两名男子又将朱某乙带到一平房内进行非法关押,期间对其实施殴打,强行索要债务,直至5月7日0时许将朱某乙放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通某、说明、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苏某、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某、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因朱某乙欠苏某钱,经苏某多次催要未还。2014年5月3日苏某找到陈某让其帮忙要账,5月6日苏某和陈某与两名东北口音男子一起去营子镇玉皇庙村将朱某乙带上车,中途在一河堤下车对朱某乙进行殴打,然后又驾车到泊彩濠庭小区,苏某下车回家,陈某和两名男子又将朱某乙带到一平房内进行非法关押,期间对其实施殴打,强行索要债务,直至5月7日0时许将朱某乙放回。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材料证实,其欠苏某18万元钱。2014年5月6日下午3点钟左右,苏某到村里将其带上一辆面包车,车上一共五个人,一个人将其手机拿走,一个手脚有毛病的人开车,他们将其带到文庙南边一个河沿上停下车,手脚有毛病的人让其下车,问“知道为什么找你吗”其说不知道,他就用电棒电其,拿走其手机的人用砖打其后背,他俩又将其拉到车上,拿其手机的人将其头蒙起来,开车走了10分钟左右,苏某下了车,又走10分钟左右他们将其带到一个没人住的屋里,将头套摘下让其跪下举手,并用电棒电其,天刚黑时剩下一个人看着其,说是苏某找的他们,一切后果苏某负责。吃完饭手脚不利索的那人又电其,并让其向家里要钱,其给女儿朱某甲打电话让她准备钱,过了一会他们又将其头蒙上开车带到一个没人住的屋里,拿电棒电其让准备钱,其又给女儿打电话,她也没钱说报警了,手脚有毛病的那人打了个电话,晚上12点钟左右,他们开车将其送到泊彩濠庭小区东门让其下车,他们就开车走了。并证实苏某看见其被几人打了。证人朱某甲证言材料证实,2014年5月6日下午5点多钟,母亲打电话让其问父亲朱某乙回家不,其打电话问,他说被人逮起来了让准备钱,当晚8点多朱某乙又打电话让准备钱,9点多再次打电话说有人用电棒电他,他被人打的受不了了,他说他欠苏某18万元钱,是苏某让人将他带走的。其就报警了。苏某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朱某乙欠其本息共185940元钱,其多次催要他没给,其向法院起诉判决后也没履行。一天在大街上看见一辆电三轮车上有给人要帐的电话,其就记下来打了电话,5月6日中午对方打来电话在泊彩濠庭东门口见了面,对方是三个人,说好要回钱来要百分之三十五的好处费,然后其和他们一起到了营子镇玉皇庙村将朱某乙带上车,到河沿上他们打朱某乙了,后来其在泊彩濠庭门口下车,他们又将朱某乙带到别的地方去了。晚上11点多公安局的人给其打电话,其就给他们打电话让把朱某乙送回去了。并证实苏某在12张成年男子照片中指认陈某就是将朱某乙带走的人。陈某供述,2014年5月份的一天苏某给其打电话见面后说有人欠他钱让其给要账,其说考虑一下,过了几天吃饭时遇到陈龙说起这事,陈龙让和他一起吃饭的那两个人一起去,吃完饭三人一起到泊彩濠庭东门口接上苏某,谈好价钱,苏某带其到玉皇庙村,将朱某乙带上车,一起来的一个人将朱某乙的手机拿走,走到张庄子时那人说去河边,到了河沿其让朱某乙下车问他知道为什么找他吗,然后用电棒电了他,一起去的那两人也打朱某乙,一会上车后给朱某乙带上头套,将苏某送到泊彩濠庭小区东门,然后几人一起到了火柴厂宿舍一个小平房里,让朱某乙想法弄钱,他说没钱,三人就让他跪下并用电棒电他,他给女儿打电话凑钱,过了一会拿走朱某乙手机的人又打车将朱某乙带到104国道东边一个村里,几人让他继续准备钱,晚上12点左右,苏某打电话说朱某乙家报警了让放人,几人就开车把他送到泊彩濠庭小区东门放下,然后就走了。并证实苏某看见他们对朱某乙殴打了,没有阻止,苏某说该打就打,该骂就骂,出事他担着。并证实其系投案自首。泊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证实朱某乙之损伤为右上肢软组织擦伤。通某详单证实苏某与陈某的通话情况。民事判决书一份朱某乙欠苏某182000元,本院已于2012年作出判决。陈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在12张成年男子照片中指认出陈龙。泊头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说明两份、死亡证明信证实陈龙已于2014年7月31日死亡,无法找到与陈某一起去的两名男子。户籍证明两份证实苏某、陈某的基本情况。谅解书证实朱某乙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为索取债务纠集陈某等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进行殴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对苏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处罚,对陈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房晓宇人民陪审员孟相同人民陪审员燕翔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刘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